自场运坝之盐,每引除正杂课经费银一两六钱八分一厘,照旧到坝完纳外,另需盐价、驳价每引七钱,运脚、辛工约六钱,共计二两九钱八分一厘。西坝各栈售价,应由海分司就近稽察,每引至贱不准跌至三两二钱以内。如遇畅销,准其随时提长,禁止湖贩赊欠,一律以现银交易。至正阳关、三河尖售价,现在每引约在十两内外。坝盐出湖,加以运脚,厘金不过七两上下。本部堂又派淮扬水师,节节护运,无游匪抢劫之患,其途甚安,其利甚厚,应由运司选派运判一员,前赴该两处往来督销,严禁抢跌贱售,违者从重究罚。
第七条,严杜夹带重斤。
前因营弁下场自捆,买斤放砠,无弊不作,甚至以一引官盐,夹数引私盐,大有害于票法,迭经出示严禁在案。嗣后无论官运、营运,只准就坝采买,不准下场,亦不准再立饷盐名目。其下场票贩类与卡员熟识,遇有重斤,往往瞻徇情面,通融放过。卡役人等兼有卖放之弊,以致大伊山、顺清河等处,秤掣有名无实,殊属不成事体,应责成海分司严督各卡员认真抽秤,查出包内重斤,即照全船包数扣罚充公。如有包外夹带,严究详办。
第八条,禁止出湖改捆。
近来票盐出湖,皆在西坝改捆。大包重一百二三十斤不等,以省运脚及按包抽厘之费。改捆后盐票不符,致有馀票护私之弊。现在盐厘一项,业经本部堂大加裁减,未便再任避省运脚,丛生弊窦,应示谕车行船户,论斤不论包,公平承雇。出湖之盐,除例给护票外,并由海分司发给舱口清单,以便卡员凭单查舱,按包抽厘,不准再行改捆,以挽积弊而便稽查。
以上各条,均由本部堂体察情形,细为考定。其馀未尽事宜,统由两淮运司督同海分司,随时议禀,逐加整顿。冀与各商贩共图乐利。其各遵行,以副厚望。
再,新章甫定,诚恐湖贩未尽周知,或不踊跃。各营既停饷盐,势难久待现课,凡督辕、抚辕、漕辕,皆可辅以官运,以示倡导而速军需,重订官运章程四条,开列于左:
一、各辕筹款委员,赴栈请票买盐,悉遵商运规矩,概以现银交易。既以体恤商贩,且不使官运本轻,商运本重。
一、官运盐船过卡验票、截角、查舱、完厘等事,均照商运一律办理。
一、盐斤到岸,仍归督销委员稽察,不准以军饷藉词抢跌贱售。
一、委员薪水,由营自给,馀利各归各营充饷。
金陵房产告示八条
为晓谕事。照得金陵房产章程,前于去年七月议立七条,复于十一月议立四条,出示晓谕在案。其中尚有不便于民者,兹本部堂复加体察,将七月所定七条内删去三条。十一月所定四条内删去一条,酌改一条,合行示谕。为此示,仰居民人等一体遵照。特示。
一、城内房产,如原业主持有旧契,准赴善后局呈明。由局派员,会同县令往查。与契符合,注明“验讫”字样,盖用局印、县印,准其管业。如无印契,实系业主,取具邻佑切结,赴局呈明,派员会同县令确查,给予单照,盖用局印、县印,亦准执单管业。
一、城内房屋,有现任大员权作衙署及办公委员权作公局者,即有业主,亦暂不准领还。从呈明验契盖印之日起,每月按照民价,给予租钱。俟另行修立衙署、公局后,再行给还业主。
一、伪府贼馆,有一所而占数家地基者,亦有原系一家而分为数所者,令各赴局呈明,验契委员会同首县勘验明白。或各管原业,或情愿舍少就多,割彼与此。由民间自行议定,呈明总局,饬县立案。